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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十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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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4022153 发表于 2017-3-8 19: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3-8 20:33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7分钟、听解析2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管辖权、离婚案件的调解、无独三、自认、法院判决的根据、宣判时应当告知的内容。
3、印象最深的是:(1)可以提管辖权的是协议当事人,不包括有独三无独三。主张权利应该在方式和理由上都合法。即形式内容的双统一。管辖异议只能对一审,二审不能提管辖权异议。因为一审确定二审是其上级。我国管辖法院原则是原告就被告。首先是住所地法院即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为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并且起诉的时候依然住在此处的地方。这里的居住是生活意义上的,住院看病都不算。如果在北京住了一年,在上海住了一年,起诉的时候正好在这两个地方的哪个地方居住就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起诉的时候在成都居住就这两个地方都不是管辖法院所在地。就按照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户籍正好迁离此地, 那就按被告的原户籍所在地管辖。管辖权异议是从被告收到法院发过来的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算15天内提出。超过了就驳回申请。移送管辖发发生在案子受理以后,之前的话直接告诉当事人上哪个法院起诉就可以了。一、案子受理以后。二、本院没有管辖权。三、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2)离婚案件一律先调解。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调解只要是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就可以进行多次调解。(3)无独三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关。(4)身份关系一律不能自认。财产关系可以自认。自认是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是对诉讼请求的承认。(5)我国采用证据裁判主义。裁判根据当事人没有异议和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自认)。裁判的对象时诉讼请求。(6)离婚的案件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包括: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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