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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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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olashellyy 发表于 2016-5-23 15: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下午花了四十二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
1)庭前会议是程序性审查,只解决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而不能通过裁定或决定对证据排除问题作出实质性的结论。
2)只有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才能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而不是在庭前会议中出示过的证据即可简化举证和质证。
3)《刑诉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故只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4)法官在庭前会议上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自然应当在庭审时予以重点调查;而对于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只是可以简化;不是不用举证。
5)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补充陈述的只能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不能是辩护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最后陈述权是专属于被告人个人的权利,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或补充行使这一权利,而基于委托关系的辩护人则不能。

3、印象最深的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4、我有一些问题: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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