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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十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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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6-20 11: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听解析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法院判决的效力、2,特别程序审理、3,二审、4,当事人和解二审撤诉与撤回上诉、5,企业法人合并与分立当事人确定。

3、印象最深的是:
1.法院判决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形式上是指除非经上诉、再审改变,判决一经作出不能随意更改或撤销。发现判决有实质性错误,不能通过裁定修改,即使判决尚未生效,也不能随意收回,更不能重新开庭审理,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上诉的,一审法院将判决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人民法院通过二审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不上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发现判决有文字、计算的笔误、诉讼费计算错识或其他非实质性错误,可以通过裁定方式补正原判中的笔误。  
2,特别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二审
      二审可以撤回上诉,也可以撤回起诉。两者都有法律规定:如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又如撤回上诉,《民诉法意见》第191条:“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撤回上诉是由上诉人对其上诉权进行处分,将上诉撤回,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所以自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撤回起诉是由一审原告对其起诉权进行处分,将最初的起诉撤回,即视为未起诉。既然未起诉,法院对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即已做出的一审判决归于无效。法院在准予撤回起诉裁定书中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当然,为了防止人缠讼,新《民诉解释》规定“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此处与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相区别。
4,当事人和解二审撤诉与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根本不需要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无特别规定时,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5,企业法人合并与分立当事人确定。
       合并的,以合并后的法人为当事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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