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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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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2016 发表于 2016-5-7 14: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60分钟,听解析6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著作权3.网上发生的侵权行为4.帮工人5.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6.医疗纠纷7.劳务派遣
3、印象最深的是:
1.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共同来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主观上有意思的联络,共同侵权的后果是承担连带责任
2.侵犯姓名权包括:盗用,假冒等情形 。肖像权:侵犯肖像权要求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隐私权: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客体是三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就是公开骚扰。誉权:捏造事实,刻意贬损他人的人格
3.健康权:是一个人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运行和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
生命权:生命不受违法剥夺以及获得维持生命最低限度的权利
民诉136条第1款:在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终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是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进行赔偿,或者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4.侵权责任法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是赔偿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第二赔偿责任人,只有在第一赔偿责任人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赔偿责任人赔偿,且只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有过错才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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