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完成情况比之前快一些
2、今天学到什么:
(1)程序法定和正当程序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程序法定更注重程序的法定性;而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的正当程序更注重程序的合理性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无论在任何情形都不能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4)撤回起诉是检察院行使的权力
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四种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3、印象最深的是:被害人的申诉与复议
4、我有一些问题: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对象都是上一级检察院,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申请复议。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申诉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复议是对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求指导!
微微回复:
(1)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复议”的确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救济手段。“谁做的决定,就向谁去复议”。而“复核”,显然是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才有权复核。
(2)“申诉”讲过,类似于“信访”,所以是想告就告,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并且向谁告都可以。
(3)对于不起诉的救济,归纳如下:
不
起
诉
的
救
济 | | | 公安机关不服: ①复议,向同级检察院 ②复核,向上一级检察院 | ①只能“先复议后复核”。复议向同级,复核向上一级。 ②公安机关复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 被害人不服: 可以自受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被酌定不起诉的人不服:可以自受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 ①被法定不起诉与被存疑不起诉的人不存在不服的情况。 ②被酌定不起诉的人不服的原因是:该不起诉决定虽然不发生定罪效果,但却是以“犯罪情节”存在为前提的,所以对被不起诉的人来说,带有社会负面评价的影响。 |
(4)C选项开头讲错了,我要修改一下,就是“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一种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自诉”。这里面没有“复议”的说法。“被害人申请复议”是出现在“公检不立案”的情况下,而不是“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下。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附表1: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
附表2:被害人对不立案的救济
|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 |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办理,认为需要(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 | 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程序,需要由自诉人向法院起诉并举证。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里留一个问题:满足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才决定立案。但相关司法解释只说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提上诉,并没有说复议的问题。但前述《刑诉法》第110条明确说了不立案的情况下可以复议。那问题来了,刑诉法中的“复议”指的是什么情况。 |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