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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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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3-14 22: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没做拓展训练加起来大概得俩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1)物权变动(2)物权法定基本原则及共有(3)物业合同(4)物权分类、地役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留置权(5)不动产抵押、仲裁、法院判决对物权变动的效力(6)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7)土地承包经营权(8)浮动抵押
3、印象最深的是:
1.物权变动=合同+公示。公示: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机动车的过户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不是物权发生转移的生效要件。
2.物权法定基本原则:必须让物的价值尽可能利用起来,防止吵来吵去导致物的闲置从而导致价值丧失。一方面稳固静态的物的归属关系,另一方面提高物的利用价值,防止纠纷带来的闲置和荒废。
共有关系:多个权利人对同一个物共同享受的所有权、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共同共有不需要区分各自所占比例的大小,按份共有需要区分各自所占比例的大小。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物业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甲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请求业主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民诉)当事人不适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物业公司如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以未享受到或者不需要这些服务来作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4.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分别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方便自身的权利,如取水、排水、通行。地役权(高于基本生活需要):双方约定+有偿使用。相邻权(基本生活需要):法律规定+无偿使用。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利用土地进行地上建设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留置权的对象只能是动产。自助行为:无法及时获取到公力救济个人所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留置行为和自助行为的区分:是否有牵连关系。留置中的留置物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牵连关系,自助行为没有牵连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着不受牵连关系的限制。
抵押权和质押权都需要单独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抵押物和质押物用以担保某债务到期按时偿还。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一般自成立时有效,除非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满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自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6.物权请求权特指物权独有的四种保护方式:分别是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
一旦原物不可能恢复原状,那么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就不再是物权遭受损害之后的物权独有的保护方式,转变为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行使要件:债权已到期、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除外)。
7.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浮动抵押: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来会有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浮动抵押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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