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馈】刑诉 第五天

  [复制链接]
楼主
丰收 发表于 2016-1-11 07: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1月11日06:07:59,第五天
【真题自测】2015年卷二第64题
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答案abd,本来想着B是错误的,程序法不只是大陆法系的原则,但记得微微讲过,单选是没瑕疵,多选是没错误,所以还是把B列为正确,这里记录下来,再次提醒自己解题技巧。

【真题自测】2015年卷二第66题
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撤回起诉、申请回避
B.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
C.申请复议、提起上诉
D.申请抗诉、提出申诉
A认为有问题,自诉案件原告就是被害人,那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当然可以撤诉啊,且法院允不允许撤是一回事,但他有权提啊。
后经解析发现,刑事案件中的称谓是特定的,被害人,自诉人专门有所指,不是文字意义理解,记下来提醒自己。

【真题自测】2015年卷二第67题
问题,走私和职务犯罪的情况,如果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后决定自己管,拿走公安的卷宗,那公安还有没有权利继续侦查。反过来,如果检察院先发现
的案子先立案,那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利从检察院拿案子过来共同侦查?最后,如果公安检察对这个案件同时立案侦查,而相互不知道对方也在侦查怎么办,
会不会出现公安机关的侦查部署被检察院打乱,从而使侦查失败的情况发生,有没有双方相互通报的规定?

微微回复:①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或单位设立专门公安机关,比如我国的海关缉私局,此外还有在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立的专门公安机关。
                  ②本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刑诉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合理推知可得,孙某一案既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后,由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
                  ③根据上诉法条,检察院一经接手,就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公安不再插手。所以也自然不存在你提出的后续问题,诸如公安是否再参与共同侦查,打乱侦查部署,相互通报等等。
                  ④这里不涉及“交叉管辖”的问题,不要乱套。所谓交叉管辖,特指《六机关规定》的第一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相关链接:http://www.360alaw.com/thread-7144-1-1.html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丰收 发表于 2016-1-11 07: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拓展训练的问题,
(1). 以下关于程序法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程序法定原则在立法方面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B. 程序法定原则在司法方面的要求是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C.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D.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参考答案:ABD

本题解释
刑事程序法定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擅断的基本标志之一,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遵循。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故C项错误。

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体现为什么,不是和英美法系正当程序一样吗?都是从程序的正当性来表现的,这个程序正当,大陆英美有区别吗?理论基础全忘了,求解释。

微微回复:①C选项的解析要表达的意思是说,大陆法系的程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对应的是正当程序原则。所以C选项错在张冠李戴。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②程序法定和正当程序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程序法定更注重程序的法定性;而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的正当程序更注重程序的合理性。两者应该是一个阶段性的概念表述。从程序法定到正当程序,英美法系已经走在了大陆法系的前面。
                  ③2015年卷二第64题的C选项说“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根据②的这种阶段性描述可知,英美法系也实行程序法定,并且他们已经走了正当程序这一步,已经开始对法定程序的合理性进行了大量的反思和修正。所以那道题的C选项说法不正确。
                  ④司考不是考研,了解到这儿就差不多了。

拓展训练,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B.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C. 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解析里有个错误,规定庭前会议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的,是刑诉解释,不是刑诉法。

微微回复:恩,是的,这个的确是刑诉解释里面的规定,刑诉法本身没有对此作出说明,谢谢,马上纠正过来。

以下关于庭前会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被告人必须参加庭前会议B.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召开庭前会议C.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裁判结果可形成于庭前会议中D. 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无需在庭审中举证、质证

果然又是乱写的答案。

关于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相关程序,正确的是:
A.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B.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C.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D. 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应当制止

解析B,不是法条的原文吗?为什么会错误??

微微回复:两个地方都是“应当”才对。。。这也算是为什么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的一个原因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被告人在被宣判之前都是无罪之身这样一个理念。由此及彼,刑诉中绝大部分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作的“保障人权”的规定,都是基于这个理念而来的。至于说电视上为什么经常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马赛克,其实也是这个道理哈。这里顺带说一下。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