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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携带凶器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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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计划小编—夏瞳
时间:
2014-4-20 23:49
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携带凶器抢夺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理论考点
携带凶器抢夺
相关法条:刑法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本款是法律拟制,不是注意规定。本款是把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如果没有该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仍应定抢夺罪。例如,刑法没有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定抢劫罪”,对此只能仍定盗窃罪。
1、凶器
(1)性质上的凶器,主要是法律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例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
(2)用法上的凶器,是指本来用途不是凶器,但是可以用于杀伤人的物品。例如,菜刀、砖块、钢管。一件物品能否认定为用法上的凶器,需综合考察:
第一,该物品杀伤力大小。例如,菜刀杀伤力大,可以作为用法上的凶器。
第二,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程度。例如,汽车可以撞死人,但是开车抢夺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因为大街上汽车川流不息,人们对汽车的畏惧感不高。
第三,该物品被平日携带的可能性大小。例如,甲拎一块砖走在大街上伺机抢夺。因为一般人不会拎着砖块逛街,因此可以推断甲将砖块当作用法上的凶器。
2、携带
(1)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凶器,可以让第三人携带。例如,行为人可以让手下携带凶器,自己实施抢夺。
(2)不要求显示凶器,可以藏在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凶器。如果显示或暗示有凶器,就属于胁迫手段,直接定抢劫罪。
(3)不要求使用凶器。如果使用凶器,就属于暴力手段,直接定抢劫罪。
(4)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例如,甲将一把手枪放在带有密码锁的大行李箱中,提着大行李箱出了酒店,偶然看到一位拎包妇女,便上前抢夺提包。因为甲不可能立刻拿出手枪,所以不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5)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例如,甲下班去超市买菜刀回家做饭,买好菜刀放进提包,回家路上偶然看到身旁一位拎包大妈,便突然抢夺。因为甲没有使用菜刀的意图,所以不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3、与事后转化抢劫的关系
例如,甲携带凶器抢夺后,为抗拒抓捕将人打成重伤。对此,先按照“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定抢劫罪,然后再并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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