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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4-4-18 21:55
标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
[exam=2608]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4-4-18 21:55
解析:

A项说法正确。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不同,故意对危害结果不排斥态度,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排斥态度。孤立地理解“擅离职守”,可能会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属于故意,然而如果认为甲对乙的逃跑持希望或放任态度,那么其前提应是甲已经认识到乙准备逃跑。然而题干信息表明,甲当时对乙的逃跑是不知情的,因此甲的心态不是故意,而是过失,具体而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私放在押人员情节严重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据此,本题中,甲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以C项说法错误。

D项,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当然了,作为犯罪嫌疑人如果确实无罪,明显被错误关押,单纯脱逃,可以阻却脱逃罪的成立。但是题干没有提供这一特别信息,只能按照一般情况处理,乙构成脱逃罪。应当注意的是,乙很快被抓回这一最终结果,只会影响脱逃罪既遂与否,并不影响脱逃罪的成立。

由于甲是过失犯罪,乙是故意犯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B项错误。

本题答案:A。

【修正】本题题干描述略有瑕疵。前面讲“看守所”,后面讲“监狱”,而乙是犯罪嫌疑人。因此“监狱”应改为“看守所”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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