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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4-4-18 20:59
标题: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exam=2605]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4-4-18 21:00
解析:

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B项,检察官违规打开犯罪嫌疑人的械具后未跟随,致其逃跑,构成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C项,值班警察接到杀人报警后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的,因刑法并未对类似行为规定特殊的渎职罪名,其行为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罪。

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任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被骗300万元,构成刑法第406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本题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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