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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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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8 01:57
标题: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m=2542]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8 01:58
解析:
A项,隔了一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不转化为抢劫。
B项,根据旧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C项,踹一脚,暴力程度不高,不转化为抢劫。
D项,对人暴力构成抢劫。根据2013年11月18日新司法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丁的行为构成抢劫。
本题答案:ABD。
【修正】这道题是03年卷二第35题,B项根据2013年司法解释,抢夺致人重伤或死亡,认定为抢夺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应的升格的法定刑。依此,B项说法错误。
传送门:两高关于抢夺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学员提问:这题的B为什不是转化的抢劫罪?
回答:
首先,从客观上讲,转化型抢劫中采取的“暴力”需要与抢劫罪本身的暴力程度相当才可以,否则也不可能有法定的转化了。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求比较高,需要形成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有形力”才可以,B选项里面这样的程度只能叫轻微暴力,达不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其次,从主观上讲,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在于“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窝藏赃物”。B选项仅仅是为了趁人不备,一把将手机夺走,所以它不是在“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窝藏赃物”的意思支配下实施的暴力,无法构成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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