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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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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7 19:06
标题: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
[exam=2539]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8 01:30
解析:欠条作为债权凭证,记载着权利人的债权,包含着一份财产性利益。债务人使用暴力手段从债权人手中夺回欠条予以销毁,并让债权人在还款收条上签字。这样的行为,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债务人将欠条销毁,并强迫债权人签字,会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有形财物被抢去没有实质区别。从债务人角度看,虽然没有当初取得有形财物,但是实际上获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与取得有形财物本质上没有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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