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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7 19:06
标题: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
[exam=2532]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8 01:00
解析:抢劫罪于绑架罪的区分:是三角关系还是两角关系。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也即被害人时同一个人。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是有个例外:如果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在空间上距离很近,可以整体对待,则行为人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例如,甲持枪劫持商场保安,并要求眼前的收银员交钱,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题中甲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财产犯罪,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行为人转移行为对象,仍可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来到乙家,抓起乙的小儿子丙,用刀逼乙交1万元钱,乙不肯。甲便用刀在丙的脖子上划出血,乙仍不肯。双方对峙僵持中,围观的邻居劝乙赶紧给钱,救儿子要紧,但乙仍不肯。丙的舅舅赶到,见此情景,给甲1万元钱。甲便放下丙并逃离。甲构成抢劫罪既遂。基于上述分析,题中甲构成抢劫罪既遂。本题答案:B。

提示:很多人解析这道题是根据司法解释:取得财物和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只要具备其一,就是抢劫罪的既遂。其实,这个司法解释存在问题,抢劫罪侵害的法益虽然有两个,人身和财产,然而财产法益是决定性法益。抢劫罪是取得型财产犯罪,而且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应是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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