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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7 17:28
标题: 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exam=2524]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7 17:30
【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解析】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要点:(1)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也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淫秽网站的建立者,直接管理者,是本罪的主体。(2)明知他人实施本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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