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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6 20:10
标题: 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exam=2484]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6 20:14
【考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解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的要点:

(1)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实施破坏行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只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行为方式有三种: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根据司法解释,对下列两种行为以本罪论处:第一,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第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注意规定,因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具体的犯罪,原本就应定具体的犯罪,计算机只是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非法占有他人网上银行资金的,应定盗窃罪。

A项,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C项,构成盗窃罪。本题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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