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6 14:47
标题: 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
[exam=2463]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6 14:52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本题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其一,甲忘记卡便匆忙离去,在尚未走远时,卡还在插卡处,乙便来到自动取款机处并发现卡。此时视为甲仍在占有卡,因为甲只是短暂遗忘,乙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乙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

其二,甲忘记卡便匆忙离去,而且已经走远,卡已经被机器吞没进机器内部,此时乙来到自动取款机,打开机器检查时发现卡。此时,甲对卡已经失去占有,但是也并不意味着卡变成无人占有的财物,此时卡在机器内部,转化为银行占有。乙作为银行职员将卡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盗窃银行财物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是,只要不使用卡,这种单纯的盗窃类的职务侵占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如果使用卡(如猜出密码)并取走其中现金,则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盗窃(银行的)信用卡并使用,应以盗窃罪论处。这种使用卡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无论哪种情形,对乙都以盗窃罪论处。本题答案:BCD。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