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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6 01:19
标题: 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
[exam=2444]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6 01:23
【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解析】甲没有虚报注册资本,也没有虚假出资。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物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一,甲转出资金发生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而非验资后。第二,甲与乙的债务有事实根据,也即事前借款、事后约定借款属于归还前款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不构成抽逃出资罪。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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