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5 22:55
标题: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m=2429]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5 22:56
解析:“其他危险方法”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且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没有明确列举的危险方法。
A项,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其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引起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放任他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C项,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择一重罪论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项,丁在繁华路段飙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刑法制定危险驾驶罪来禁止“飙车”,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车祸,2名老妇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的后果,就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之内,该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丁,丁自然就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题答案:B。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