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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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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5 22:26
标题: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
[exam=2424]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4-15 22:27
解析: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题答案:B。
【评价及预测】注意区分另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这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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