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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条-期间、送达 [打印本页]

作者: 文库小编—九孔    时间: 2014-3-8 11:08
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条-期间、送达
  
103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96年刑诉法【第79条】
  
  
【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104
  
  
【期间的耽误】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96年刑诉法【第80条】
  
  
105
  
  
送达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96年刑诉法【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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