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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2-7 23:59
标题: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
[exam=2061]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4-2-7 23:59
【解析】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例如,甲抢劫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甲请求乙救助,乙不予救助。乙是否构成不作为犯?不构成,因为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然而,如果不救助会导致过当结果,则负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题中甲的行为便是如此。同时注意,防卫过当的结果是指乙的死亡。从因果关系来看,甲的防卫行为和其后不作为都是乙死亡的原因,不能将乙的死亡仅仅归于甲的不作为。因此,不能认为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地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结合防卫行为(重伤行为)来认定。本题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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