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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四十八:侵权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2:53
标题: 考点四十八:侵权责任
考点四十八: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
(1)①有加害行为;②有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故意或者过失。
(2).过错推定: ①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注意:《侵权责任法》七种过错推定责任(38 条、58 条、81 条、85 条、88 条、90 条、91 条)。2、无过错责任:①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 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注意:《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32 条、34 条、35 条、41-43 条、48 条、65-68 条、69-77 条、78-80 条、82-84 条、86 条、59 条、89 条)。
3、公平责任:法定补偿义务。(1)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2)、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②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


二、几种重要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动物侵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与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物件致人损害、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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