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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四十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2:39
标题: 考点四十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点四十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7 条第一款的理解。①直接责任。②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因正当理由进入安全保障义务场所)的任何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人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7 条第二款的理解。①补充责任。②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给(受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无力承担或者难以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③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为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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