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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四十二:代位继承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2:36
标题: 考点四十二:代位继承
考点四十二: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①被继承人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特别注意两点:①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②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6 条)。
2.代位继承的内容:(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3)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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