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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四十:夫妻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2:35
标题: 考点四十:夫妻关系
考点四十:夫妻关系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共同财产的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②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③根据《物权法》第102 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②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独立的决定权,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处分的,应经夫妻一致同意,否则一方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
2.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1)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3)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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