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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三十五:邻接权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2:31
标题: 考点三十五:邻接权
考点三十五:邻接权
1.表演者的权利:
(1)人身权: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财产权: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③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制止未经其许可的以下行为:①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②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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