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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三十二:不当得利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2:28
标题: 考点三十二:不当得利
考点三十二: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本应减少而未减少;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1)返还范围
所受利益和孳息: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物使用和占有或接受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③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须注意: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2)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①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②恶意的,须返还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③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3)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②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①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②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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