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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三十一:技术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2:26
标题: 考点三十一:技术合同
考点三十一:技术合同
1.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规则: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以下权利:①署名权;②获得奖励或者报酬的权利;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的权利。
2.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②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③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②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③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④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①当事人均享有使用权、转让权。即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②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即在追认之前,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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