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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三十:赠与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2:24
标题: 考点三十:赠与合同
考点三十:赠与合同
1.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撤销赠与的情形: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合同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195 条,赠与合同成立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有权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其本质为一种变形的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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