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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二十七:违约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2:16
标题: 考点二十七:违约责任
考点二十七: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债务人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例外情况下,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的“特定”违约行为。①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191 条。②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 条。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5 条。④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 条第一款。⑤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 条。⑥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 条。⑦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 条。
2.违约责任的形态:
(1)《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五种:①实际履行(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③支付违约金。④适用定金罚则。⑤赔偿损失。③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适用于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
(2)下列两对违约责任不能并用:①违约金与定金。②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3. 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归责原则,二是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别构成要件。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①具有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①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②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③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a)受有损失;(b)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具体形态包括:(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3)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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