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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十八:留置权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2:08
标题: 考点十八:留置权
考点十八:留置权
1.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2.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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