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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十二:占有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1:59
标题: 考点十二:占有
考点十二:占有
1.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①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②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a)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b)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c)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占有保护请求权:一年内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有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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