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考点十一:共有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1:58
标题:
考点十一:共有
考点十一:共有
1. 共有的类型: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管理:有约依约,无约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均有权利和义务。
管理费用的承担:①对外:共有人连带责任。②对内: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处分或者作重大修缮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3.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外效力: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