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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1:48
标题: 考点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吸氧 于 2013-12-21 11:54 编辑

考点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例外: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


2.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例外:(1)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包括四种情形:
①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2)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形:①动产抵押②动产浮动抵押。


3.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都要遵循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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