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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五:诉讼时效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1:47
标题: 考点五:诉讼时效
考点五: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侵害人之日计算)。
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 年——人身遭受损害(例外:产品侵权2 年;环境污染侵权3 年)、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违约责任(注意:产品侵权仍为2 年)、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遗产支付租金、保管人损害保管物或者保管物丢失;3 年——污染侵权;4 年——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 年——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支付请求权。
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20 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例外:产品侵权——10年(或质量保证期)(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油污侵权——6 年(自事故发生之日)。
2.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
中断的法定事由: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的效力是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最后6 个月内,有法定事由,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②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被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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