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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四:代 理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1:45
标题: 考点四:代 理
考点四:代 理
1. 本代理与复代理:分类标准:按照代理人由谁选任
2. 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①单方法律行为无效。②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代理人无代理权。②具有使人合理相信的事实及理由。③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有牵连性。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对本人的效力。①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主张合同有效。本人因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②本人有权追认,追认是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变成有权代理。
(2)对相对人的效力。相对人享有选择权:①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②相对人亦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合同。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撤销的,须在本人追认生效之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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