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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点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3-12-21 11:43
标题: 考点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考点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 按照权利内容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包括综合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权包括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2、 按照权利作用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1) 形成权
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①债权人撤销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形成权的行使:
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2) 抗辩权
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3)支配权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4)请求权
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须注意:请求权皆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皆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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