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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因欲在街面上建造一栋办公楼,向乙银行借款3000 万元,双方同时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20 00:52
标题:     甲公司因欲在街面上建造一栋办公楼,向乙银行借款3000 万元,双方同时
[exam=2012]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20 00:53
【解析】
①《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据此,乙银行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B选项错误。


②《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据此,因甲公司与己银行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时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视为一并抵押,己银行也是办公楼的抵押权人。己银行对办公楼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③《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对于在建设用地上设立的抵押权而言,乙银行的抵押权属于第一顺位,己银行的抵押权属于第二顺位,故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2000万元应由乙银行优先受偿。故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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