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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因欲在街面上建造一栋办公楼,向乙银行借款3000 万元,双方同时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20 00:42
标题:     甲公司因欲在街面上建造一栋办公楼,向乙银行借款3000 万元,双方同时
[exam=2010]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20 00:43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丁公司(驾驶员张某超速逆行)与丙公司(在道路上挖坑未采取安全措施)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但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李某遭受人身损害),且每个加害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故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依照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份额均等)。据此,应由丁公司与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丁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张某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责任应由用人单位丁公司承担,张某不是责任主体。并且,张某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依法亦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


③《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丙公司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应由施工单位丙公司承担责任,发包单位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B选项错误。


④据前述内容,李某遭受的损害应由丁公司与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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