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甲将相机(价值3 万元)交给乙保管,因为缺钱,乙擅自作价1 万元,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9 16:06
标题:
甲将相机(价值3 万元)交给乙保管,因为缺钱,乙擅自作价1 万元,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
[exam=1975]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9 16:07
【解析】
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故A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③须注意:虽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的规定,乙、丙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完成相机的交付,但因乙欠缺处分权,所以,所有权的变动效力未定,丙能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是不确定的。具体而言:(a)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须注意:虽然买卖合同有效,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始取得)。(b)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须经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丙方可取得所有权。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