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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乙于2008 年12 月1 日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 万斤,交付日期为2009 年10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9 12:24
标题: 甲、乙于2008 年12 月1 日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 万斤,交付日期为2009 年10
[exam=1968]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9 12:24
【解析】
①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 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若当事人为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人亦未规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在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为标的和数量。本题中,甲、乙没有约定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任何一方也未单方面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且甲、乙已经就标的(甲交付绿豆并移转绿豆的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乙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和数量(10 吨)达成一致,故甲、乙间的绿豆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②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 条的规定,对于欠缺的价款这一条款,依照以下顺序确定:(a)协商确定;(b)按照交易习惯和参照合同的的其他条款;(c)如果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如黄金、石油)等商品,则按照合同旅行时的政府定价或者支付指导价;(d)若不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支付指导价的,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履行。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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