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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 月1 日,甲给乙发短信表示愿意将一辆BMW 汽车以28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10 天内回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9 12:19
标题: 1 月1 日,甲给乙发短信表示愿意将一辆BMW 汽车以28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10 天内回
[exam=1967]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9 12:21
【解析】
①《合同法》第20 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0 条的规定,有关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据此,乙于1 月2 日发给甲的短信构成对甲之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因此失效,乙自此丧失承诺的资格。


②乙于1 月2 日和1 月6 日发给甲的短信都是要约,且属于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3 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同时,《合同法》第20 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由于甲均未即时承诺,因此,乙于1 月2 日和1 月6 日发给甲要约均已失去效力。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未成立。


③甲、丙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未交付,丙尚未取得汽车所有权,故C 选项错误。但丙对甲享有请求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的债权,故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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