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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辆车欲出售,3 月1 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 月1 日,甲又将该车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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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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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辆车欲出售,3 月1 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 月1 日,甲又将该车出卖
[exam=1952]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21:37
【解析】
①甲订立的是多重买卖合同,甲与乙、丙、丁就同一辆汽车分别订立买卖合同时,甲对汽车均有处分权,故甲、丁于5 月1 日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就谈不上善意取得。故A 选项错误。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10 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物权法》第24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须注意:这一规定已被《买卖合同解释》第10 条第(四)项的规定部分修改。在动产多重买卖中,《买卖合同解释》赋予交付以绝对优先效力。所以,由于甲于6 月1 日将该车交付给丙的行为,将确定是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于7 月1 日给丁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并不能使丁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故B 选项错误。
④《合同法》第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C 选项正确。⑤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 条,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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