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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对乙负有20 万元债务,2007 年3 月1 日到期。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11:02
标题: 甲对乙负有20 万元债务,2007 年3 月1 日到期。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
[exam=1922]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11:03
【解析】
①《担保法》第26 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 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7 年3 月1 日至2007年9 月1 日。


②《担保法解释》第34 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丙对乙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 年4 月2 日至2009 年4 月1 日。


③《民法通则》第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 年3 月2 日至2009 年3月1 日。


④《诉讼时效规定》第19 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债权转让后,甲对丁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中断重新起算的期间为2007 年9 月2 日至2009 年9 月1 日。


⑤《担保法解释》第28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6 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定丁后,乙对丙的保证债权也转让给了丁。该债权转让对发生甲对丁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并不发生丙对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⑥综上,2009年丁起诉甲、丙时,丁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但是,丁对丙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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