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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 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10:21
标题: 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 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
[exam=1914]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10:23
【解析】
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 选项错误。


②《物权法》第103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 选项错误。


③根据《物权法》第104 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


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在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不得超过其抽象的份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共有物上产生的收益或者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


⑤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 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


⑥乙如果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自然无须经过甲、丙的同意。但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享有的份额,乙出售第二层属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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