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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乙窜入一大学自习室,盗取了甲的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00:53
标题: 乙窜入一大学自习室,盗取了甲的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
[exam=1906]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00:54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34 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手机被乙盗窃,甲依然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但由于乙已经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乙对手机的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乙只是曾经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害,甲有权对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B 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③乙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丙不能因此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同时,由于丙已经将手机丢弃,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亦不能成立,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4 条的规定,丙对于手机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 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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