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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三先后向甲、乙、丙借款15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张三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依次给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00:27
标题: 张三先后向甲、乙、丙借款15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张三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依次给
[exam=1904]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00:28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199 条的规定,甲、乙、丙的抵押权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顺位。正常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变卖房屋得款300 万元时,甲分得150 万元,乙分得150 万元,丙不能分得。


②根据《物权法》第194 条第一款,甲、丙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无须经乙同意,且已经办理的顺位变更登记(该顺位变更已经发生了效力),同时,不会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即按变更后顺位清偿,即丙作为第一顺位分100 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分150 万元,甲作为第三人顺位分50 万元。故A 选项正确。


③根据民法理论,若甲对丙让与自己顺位,则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150 万元,优先满足丙100 万元,甲得剩余的50 万元,乙仍作为第二顺位分得150 万元(不受影响)。故B 选项正确。


④若甲对丙抛弃其顺位,属于甲相对放弃对丙的顺位,即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150 万元,甲、丙作为同一顺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甲分五分之三(90 万元),丙分五分之二(60 万元)。故C 选项正确。


⑤若甲对乙和丙放弃其顺位,属于甲绝对抛弃抵押权顺位,其法律效果是,乙升进为第一顺位,丙升进为第二顺位,甲降至第三顺位,这样,乙分得150 万元,丙分得100 万元,甲分得50万元。故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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