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甲为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于2008 年3 月1 日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越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7 23:59
标题: 甲为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于2008 年3 月1 日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越
[exam=1898]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8 00:00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212 条所确立的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故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②根据《民通意见》第91 条的规定,主物设立质权的,若从物未移转占有的,则从物不是质权的客体。故D 选项错误。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