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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向朋友乙借款100 万元,还款期为2003 年9 月1 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7 23:56
标题: 甲向朋友乙借款100 万元,还款期为2003 年9 月1 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
[exam=1897]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7 23:57
【解析】
①《诉讼时效规定》第3 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2003 年9 月1 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 年9 月2 日至2005 年9 月1 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属于预先放弃时效利益,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发生因为催收而中断的效力。由于乙于2009 年7 月1 日起诉,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A 选项正确。由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B 选项错误。


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故C 选项正确。


③《诉讼时效规定》第22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以明示(以同意履行债务的方式)或者默示放弃(以自愿履行债务的方式,不管是否明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放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但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无效。故D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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