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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下列乙的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哪一个?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7 21:40
标题: 下列乙的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哪一个?
[exam=1882]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3-12-17 21:41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63 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只与法律行为有关。A 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代为处理他人事物,属于委托,而非代理。故A 选项不当选。

②遗嘱不得代理。B 选项中,甲订立代书遗嘱,乙的代书行为不构成代理(本质上属于使者)。故B 选项不当选。

③《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C 选项当选。

④D 选项中,甲自己形成了与配偶丙离婚的意思,甲的律师乙仅仅代为宣读,乙未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乙的法律地位属于使者,而非代理人。故D 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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